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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儲氣罐辦使用資料
    發布時間: 2024-04-20 15:07 更新時間: 2024-11-22 09:00

    儲氣罐辦使用資料鐵設計運輸能力應在分析預測客流數據的基礎上,根據沿線規劃性質和乘客出行特征、客流斷面分布特征、客流變化風險等多種因素綜合確定,并應滿足相應設計年限單向高峰小時大斷面客流量的需要。
    3.2.2 系統設計能力應滿足相應年限設計運輸能力的需要,系統設計遠期大能力應滿足行車密度不小于30對/h的要求。
    3.2.3 地鐵新線車輛配屬數量應根據運能與運量的匹配要求,儲氣罐辦使用資料以及檢修車輛和備用車輛的數量要求,按初期需要進行配置。當城市的網絡已達到一定規模時,新線設計可與相交運營線路的運營組織方案適度匹配或按近期需要配車。
    3.2.4 列車編組數應分別根據預測的初期、近期和遠期的客流量,綜合車輛選型、行車組織方案、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初期、近期宜采用相同的列車編組,當遠期車輛編組數與初、近期不相同時,應按遠期車輛的擴編要求預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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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5 地鐵列車的旅行速度應根據列車技術性能、線路條件、儲氣罐辦使用資料車站分布和客流特征綜合確定,在計算旅行速度的基礎上應留有一定的余量。設計高運行速度為80km/h的系統,旅行速度不宜低于35km/h;設計高運行速度大于80km/h的系統,列車旅行速度應相應提高。
    3.2.6 地鐵各設計年限的列車運行間隔,應根據各設計年限預測客流量、儲氣罐辦使用資料列車編組及列車定員、系統服務水平、系統運輸效率等因素綜合確定。初期高峰時段列車小運行間隔不宜大于5min,平峰時段大運行間隔不應大于10min。遠期高峰時段列車小運行間隔不宜大于2min,平峰時段大運行間隔不宜大于6min。
    3.2.7 車輛基地的功能、規模和各項設施的配置,應滿足系統設計大能力的需要,儲氣罐辦使用資料并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地鐵線路的具體條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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