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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石油化工儲罐設備廠家
    發布時間: 2022-06-14 16:20 更新時間: 2024-11-01 09:00

    石油化工儲罐設備廠家防災避難場所的設防目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遭受設定防御標準災害影響下,防災避難場所應滿足應急和避難生活需求;石油化工儲罐設備廠家避難建筑和I~Ⅲ級應急保障基礎設施的主體結構不應發生影響避難功能的中等破壞;其他結構構件和非結構構件不應發生嚴重破壞,其應急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復,不影響使用或通過緊急處置即可繼續使用;石油化工儲罐設備廠家應急輔助設施不應發生嚴重破壞或應能及時恢復;需臨時設置的應急設施和設備,應能及時安裝和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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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遭受高于設定防御標準的災害影響下,避難場地應能用于人員避難,石油化工儲罐設備廠家在周邊地區遭受嚴重災害和次生災害影響時應能保證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難人員基本生存;避難建筑和I~Ⅲ級應急保障基礎設施,不至倒塌或發生危及避難人員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

        3 在臨災時期和災時啟用的防災避難場所,石油化工儲罐設備廠家應保證避難建筑和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及輔助設施不發生危及重要避難功能的破壞,滿足災害發生過程中的避難要求。

        4 防災避難場所內與應急功能無關的建筑工程設施和設備,石油化工儲罐設備廠家不得影響避難場所應急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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